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後勤經營性房屋租賃管理,規範經營性房屋租賃行為,合理保障出租方和承租方雙方權益🐜,根據國家和寧夏回族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𓀂,結合恒行2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章 房屋出租
第二條 經營性房屋範圍
經營性房屋是指後財務和勤管理處管轄範圍內、以服務師生為目的經營性公有房屋。
第三條 招租方式
1.公開招標。
2.競爭性談判🎼。
3.協商發包🛣⚱️。
4.續租
招租應首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如參與投標的單位或個人不符合招標條件時,應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若只有一家單位或個人申請租賃時可采用協商方式🍊💂🏿♀️。
第四條 房租定價方式
1.延續價。指原房屋合同租賃價格。
2.協商定價。根據市場行情、地段、樓層等協商確定房屋價格🎩。
3.招標價格🤚🏽。參與招標最終獲得中標的價格🤹🏼。
4.市場價格。
5.房屋租金收取方式
6.承租人按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將租金轉賬至指定帳戶🙋🏻♂️。
7.承租人在合同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繳清當年房屋租金。
第三章 出租房管理
第五條 房屋承租方條件
1.遵紀守法🍛,有較好的商業信譽和社會聲譽。
2.沒有個人行為或經營行為的不良記錄。
3.經營項目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及恒行2的要求🏃🏻♀️➡️☝🏻。
4.不售賣假冒偽劣商品。
5.能夠確保安全使用租賃用房🧖🏻♀️。
6.信守合同🙎🏼,能夠保證如約繳納租金和水、電、暖、氣等費用。
第六條 合同期限
1.房屋租賃合同期為一年。
2.合同到期自動終止,對租賃雙方不再有法律約束力。
第七條 承租、協商租賃、終止或解除租賃合同
(一)承租
1.申請:承租方向財務和後勤管理處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有關書面材料𓀃,該書面材料包括工商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授權委托書及授權代表人身份證等。
2.審核♻️:財務和後勤管理處做出初審,對符合條件的承租申請方,呈報財務和後勤管理處研究審核🛥,經財務和後勤管理處批準後申請方可參與投標、協商發包或競爭性談判🔄🪥。
3.承租申請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應根據房屋面積及經營性質繳納房屋設施抵押金人民幣0.5萬元—3萬元(押金不計利息)。
4.承租申請方須接受本《後勤管理處經營性房屋租賃管理暫行辦法》條款內容。
5.房屋租賃合同的簽訂須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持有上述人員合法授權書的人簽訂。
(二)協商租賃
1.承租方如果繼續租賃,須在租賃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向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管理部門按有關程序重新定價後雙方方可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2.承租方提出繼續租賃時,如財務和後勤管理處對該租賃房屋在租期屆滿後準備采取招標或競爭性談判方式招租,承租方有權直接參與投標或競爭性談判🦼,並且承租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三)合同的終止或解除
1.在合同期內🧪,任何一方擬在租期屆滿前解除合同,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方可解除合同。
2.承租方在租賃期間👷♂️,出現如下行為的,財務和後勤管理處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並有權部分或全部扣除其繳納的抵押金👐🏼;承租方須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1)在租賃房屋內從事違法或嚴重違犯恒行2管理規定的🧖🏽。
(2)拖欠房租及水🦅、電📎、暖、氣等費用的。
(3)未按合同約定改變經營項目或用途,未按合同約定改變房屋結構和功能🧚🏿。
(4)承租期間損壞房屋或房屋設施🟪😑。
(5)未按合同約定轉租或聯租的。
(6)其他違反合同約定的。
3.合同終止後承租方需騰空所租房屋,在辦理完房屋驗收等相關退房手續後🤙,將租房鑰匙交給財務和後勤管理處🍯,財務和後勤出具的手續和交款憑證辦理抵押金退款手續。
過期拒不交房者,財務和後勤管理處有權處理房內遺留物品🧓🏽、更換門鎖,不退還抵押金。
第八條 合同管理
1.合同經雙方協商簽訂後🐒,由財務和後勤管理處審核簽字🧔♀️,加蓋財務和後勤管理處印章後生效。
2.合同一式六份,承租方執二份,財務和後勤管理處執四份。
第四章 管理人員職責
第九條 財務和後勤管理處經營性房屋管理人員要積極主動開展工作,定期檢查經營性房屋使用🧕、經營、貨物和安全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修訂和填報《房屋租賃合同書》🧑🚀;督促承租方按時繳納房屋租金和水🧑🏿🦱、暖、電、氣等費用🍱。
第十條 財務和後勤管理處保障承租方水🫴🏻、暖、電、房屋正常使用😑,為其創造良好的經營環境🙇♀️。
第十一條 財務和後勤管理處要加強協調,及時與校內有關管理部門聯系🧜♀️,化解各類問題和矛盾。
第十二條 財務和後勤管理處與承租方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並監督檢查落實。
第十三條 經營性房屋管理人員要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恒行2各項規定,廉潔自律👧🏻🎐,做好信息傳遞和宣傳教育工作🤷,給承租方提供快捷高效服務。
第十四條經營性房屋管理人員要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租賃房屋及場地的防火、防盜🏄🏼♂️🥎、綜合治理等安全防範的檢查工作。發現問題,督促整改,做到防患於未然🚵🏽♀️。
第五章 承租方守則
第十五條 承租方的責任和義務
1.遵章守紀🛠,合法經營,維護公益,服務師生。
2.認真履行《經營性房屋租賃合同書》中所規定的義務。
3.愛護經營性房屋內外的公共設施,未經財務和後勤管理處同意,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和功能🏌🏼,不得改變水👭🏻、電🤸🏽♀️、暖等設施布局。
4.承租方違反合同約定造成房屋設施等損失🕖🛫,應進行賠償,賠償額度為恢復費用的兩倍🅱️⛹🏿♂️。
5.承租方如果進行室內外裝修🪙🧣,必須向財務和後勤管理處提出書面申請👫🏻,註明裝修項目和內容👌🏽,經批準後方可進行。
6.承租方要高度重視預防火災,積極配合消防檢查🏋🏽♂️⛱。嚴禁經營場所有明火,不得在經營性房屋內開火做飯。對專業從事餐飲的承租方,必須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嚴格控製火源,做到消防安全和預防意外事故發生。
7.承租方要將安全生產工作與經營活動相結合,樹立安全生產意識🥵、防火意識💂🏼♀️,落實安全教育責任;做到意識到位💆♀️▫️、責任到人、措施到位⛓,預防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由於承租者管理🤵🏻、使用不當等原因導致失火、水泡等事故,均由承租方負責🛌🏼,並予以維修👩🏻🍳。
8.服從相關部門的管理,承擔“門前三包”等社會責任,履行安全責任和冬季清除冰雪責任。
9.在結束承租後,必須對經營場所進行斷電等處理,配合甲方辦理好相關退房手續。
10.如期繳清房屋租金和水暖電氣等費用。
11.不得在其租賃房屋範圍之外擺攤設點🔚。
財務和後勤管理處